告人不成,會不會反被告「誣告」?
我可不是在念繞口令。
很多時候,別人對你做了壞事,你憤而提告,可惜的是你在事發時沒有留下證據,變成在地檢署偵查的時候,除了自己的證詞,你沒有別的東西來證明別人犯罪。
這時候,就算檢察官想幫你,也因為證據不足,往往只能做 #不起訴處分。
如果對方剛好是個心機重的人,逮到這個機會,他可是會反咬你一口,向檢察官反控訴你這個人胡說八道,是「誣告」。
你可別小看誣告,誣告可是一條罪!
照刑法169條:「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 #誣告 者」,是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罪責相當地重。
實務上,誣告也滿容易成立的。實際去搜尋判決,106年度誣告案由的判決約有285則,其中有罪判決約160件,進法院後成罪率約莫五成。
那該怎麼辦?怎麼知道證據足不足夠?難道一開始就不該提告嗎?
吉律告訴你,不用擔心。
必須要是【故意】【捏造事實】,才會構成誣告行為。
如果是【誤認、懷疑】有犯罪而告訴,就算你有點【誇大其辭】,都不算誣告。
而且法院也特別說明,如果是因為【因證據不足最後不起訴】的提告,這種情況也不會構成誣告喔!
(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888 號判例、83年度台上第1959號裁判、10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判決)
📌舉例來說
你跟對方有債務糾紛,對方某日到你店鋪鬧事,打翻各種東西,你憤而提告。
但因當下慌亂,各證人證詞又不盡相同,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就不起訴。
這時對方見獵心喜,反向檢察官控訴你誣告他毀損、傷害。
法院會審酌在偵查時的筆錄、證人證詞與你的陳述,去判斷到底你是「憑空捏造」還是可能「真有其事」。只要你講的話有一些真實的可能性,就不會構成誣告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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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有時候麻煩就在這,一波還未平息一波又來侵襲,永遠都有處理不完的續集。當然對律師來講有案子才有錢賺,這樣是好事,但碰到有些人很明顯就是想利用法律拿翹的,也只能在心裡搖搖頭啊…